全国政协委员余渐富:降低民营企业税务成本

作者:[ 彭旖旎 ]发布时间:[ 2017-03-13 ]点击量:[ 1922人次 ]

    中安在线北京讯 “进一步减税降费,全年再减少企业税负3500亿元左右、涉企收费约2000亿元,一定要让市场主体有切身感受。”今年的总理报告对企业减负又作出明确安排,减税降费成为工商联、经济界别小组讨论的热词。住皖全国政协委员余渐富就在工商联界别小组发言时呼吁,降低民营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调配税务成本,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


    “民营企业集团对资金的管控,一般由母公司统一调配,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余渐富说,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团内部公司之间资金调配非常频繁,但在现行税收环境下,只有符合统借统还政策的内部资金调拨才能免征增值税,而符合统借统还政策的资金调拨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中所占份额较小。
    “除符合统借统还政策的资金调拨外,其他集团内部往来形成的资金占用视同外部借款,收取利息并征收流转税,且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集团内部资金占用不收取利息,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进行调整。”余渐富说,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限制了集团化企业内部资金流动,也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合理配置。
    余渐富认为,对民营企业集团的内部资金调动征收增值税,不符合增值税的设计原理。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民营企业集团的内部资金调配,本质上并没有产生增值。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造成了抵扣链条的断裂。”
    “资金富余一方形成资金沉淀,资金短缺一方形成项目搁置,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余渐富建议,对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调动免征或减征增值税,或准予其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余渐富说:"从所得税角度出发,企业集团内部各公司资金占用视同外部借款产生的利息,一方计收入,一方计成本,对企业集团整体上交的所得税并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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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安在线特派记者 彭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