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翔扶贫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11-12 ]点击量:[ 1017人次 ]

徽南翔扶贫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南翔扶贫基金会(下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委派会计人员协助秘书长主持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第五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及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置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七条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必须按《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人员交接手续,包括:

1、整理待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表、印章、现金、支票登记簿以及其他有关台账、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加强会计业务的学习和训练,提高业务素质,必须每年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九条  会计人员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坚持原则,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会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办事公正。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按时纳税申报,及时足额上缴税金和其他税费。

第十二条  主动接受主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社会审计单位等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出纳岗位职责

1、根据会计已制作的凭证办理收付款项业务,做到日清月结;

2、具体负责各类票据管理,包括领用、核销、开立、寄送;

3、具体负责现金及各类有价证券、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印章(银行印鉴章中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网银U盾的保管;

4、财务部各类文件资料的寄送(包括审计询证函、年检材料、配比材料等);

5、具体负责整理当天记账凭证及各类单据;

6、严格按限额留用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限额。杜绝白条抵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7、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8、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计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基金会各项经济政策,依法组织本基金会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计算、记录、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

2、建立健全单位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合理调配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及正常运转。

3、复核记账凭证的各项内容,负责组织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加强预算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4、参与捐赠协议管理,监督协议的执行情况。

5、规范单位投资行为,建立规范、科学的投资决策和资本运作体系,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6、组织编制财务报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开展财务分析,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依据。

7、加强会计监督,实行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度末向基金会理事、监事报告基金会财务情况。

8、负责制订本部门岗位职责并组织实施,安排财会人员的各项工作,协助单位领导对财会人员的工作考核,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

9、其他交办的财务工作。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必须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是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可靠,取得及时、内容完整清楚,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对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1、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范。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自制凭证要统一格式,统一填制方法;

2、原始凭证(如发票)必须填写清楚必要信息。包括:所购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

3、对无章、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大小写不符、伪造、涂改的原始凭证不得接受报销;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批准后,提供复印件。

第十七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签章齐全,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二级、三级会计科目。

第十九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五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主要用于支付结算金额在人民币(下同)3,000元以下的零星报销支出。

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是为保证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留存的现金最高限额一般为当天的零星开支需要量,本基金会的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0元,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在当天解缴银行。

接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二条  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会计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四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五条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二十六条  会计每月核对银行存款,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允许出现超过两个月的未达帐,每月查明未达账项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每月结束后打印科目汇总表和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表。

第六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九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专人保管。管理员应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并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登记以便备查。

会计应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

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需开具捐赠票据。作废的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章。

第三十条  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

第七章  网上银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授权与流程进行操作,至少由两人以上方能完成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网银业务一旦操作成功,若发生收款方信息有误需重新办理时,必须在收到银行退款单,并对该笔业务重新核对信息、重新审核制单并复核后,方可重新汇款。

第三十三条  出纳应实时打印每笔网上交易业务回单,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以备事后查询。

第三十四条  每月会计人员逐笔核对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确保当月银行收支业务的正确性,以及时加强资金的风险控制。

第八章  资金投资运作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运作的资金由基金会留本基金和暂时不需使用的沉淀资金组成。

第三十七条  如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金融机构(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之《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内含机构及两会一行监督管理之机构)进行。

第九章  非现金捐赠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确认为收入。 

第十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每年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

()会计报表的种类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2、业务活动表

业务活动表是反映本基金会在一定会计期间业务活动成果的报表。应按各项收入、业务活动成本、费用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根据会计事项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依据有关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3、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要全面检查会计核算是否按制度规定执行,是否有会计差错,对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造成的需调整前期或本期的相关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及会计制度进行了会计处理,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4、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据应当相互衔接;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查阅、复印须由财务人员办理,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查账完毕应立即将账册或记账凭证放回原处,不得随意放置。外单位需要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如涉及有关财务数据,应持单位介绍信,由财务人员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安徽南翔扶贫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